在国际贸易实务中,保函(Letter of Guarantee, L/G)常用于在特定条件下替代提单(B/L)放货,以降低时间成本或解决单据不齐的问题。其中,“电放保函”与“普通保函”是企业在海运操作中经常接触的两类文件。二者在适用场景、法律风险与操作流程上存在明显差异。本文从外贸实操角度进行系统对比。
电放保函通常与**电放提单(Telex Release B/L)**配套使用。所谓“电放”,是指发货人(Shipper)在起运港向船公司申请电放,船公司在收到提单正本后,通过系统或电讯方式通知目的港代理放货,无需收货人提交正本提单。
在这种情况下,如存在付款未完全落实或其他信用风险,承运人可能要求收货人出具电放保函,承诺承担由无正本提单放货所产生的法律责任。
普通保函是指在未能提交正本提单(Original B/L)的情况下,由收货人或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文件,请求承运人先行放货,并承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。
这种情况常见于:
单据邮寄延误
信用证项下单据未及时到达
提单遗失
贸易双方协商变更交单安排
| 对比维度 | 电放保函 | 普通保函 |
|---|---|---|
| 是否涉及正本提单 | 已交回正本提单 | 正本提单未提交 |
| 放货依据 | 船公司电放指令 | 保函承诺替代提单 |
| 风险程度 | 相对较低 | 法律风险较高 |
| 常见场景 | T/T付款、长期合作客户 | 单据延误或提单遗失 |
| 银行参与 | 通常不涉及 | 有时需银行保函背书 |
根据国际海运惯例,提单不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,同时也是物权凭证(Document of Title)。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,承运人面临“双重索赔风险”(Double Claim Risk)。
在电放操作中,正本提单通常已在起运港作废(Surrendered B/L),船公司风险较可控。因此电放保函更多是一种形式上的风险补充。
普通保函实质上是“无单放货”(Delivery Without Original B/L),一旦出现贸易纠纷或欺诈,承运人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因此,很多大型航运公司(如 Maersk 或 MSC )对普通保函放货持非常谨慎态度,通常要求银行出具保函或追加保证金。
确认货款已到账(T/T全款)
确保船公司系统已标注“Surrendered”
要求客户出具标准格式保函
保存电放确认邮件记录
适用于:信用良好客户、紧急清关需求。
优先要求银行保函(Bank Guarantee)
确认贸易合同条款
明确法律适用地和仲裁条款
谨慎对待信用证项下无单放货
适用于:确实无法取得正本提单且风险可控的情况下。
从风险控制和操作规范角度来看:
电放保函属于相对规范、风险可控的操作方式
普通保函则属于风险较高的补救性措施
在外贸实践中,应优先选择电放操作,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提单处理方式与放货条件,以降低法律风险和资金风险。